|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嵊公(浦)行罚决字[2021]00061号 | 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2月16日9时40分许,嵊州市货车运输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浙DM9E09货车运输危化品途径嵊州市浦口街道浙锻路与浦南大道路口时未配备押运人员,后被嵊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拦下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嵊州市货车运输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嵊州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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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7 | 详情 |
| 2 | 嵊运罚决字[2018]第3306835118100131号 | 嵊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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