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瞿云明、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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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瞿云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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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陈斌通、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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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斌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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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陈斌通、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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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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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瞿云明、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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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当事人-瞿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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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与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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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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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应亚芬与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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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应亚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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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与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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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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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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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宁波镇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骆驼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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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0)浙0206执523号 |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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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原告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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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符红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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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06号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1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货款1177855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17785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符红星对被告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符红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01元,由被告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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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2 |
| 2 |
原告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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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符红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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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1民初1206号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符红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蛟川构件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77855元(并要求判令被告以117785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令被告符红星对上述被告宁波耀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黄元忠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包国君、许建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7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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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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