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市华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贺守义、杨伟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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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09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华盛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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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4-09 |
| 2 |
新余淘金者投资合伙企业与深圳市汇凯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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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4民初17037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新余淘金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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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1-01-21 |
| 3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与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中豪投资发展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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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864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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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1-08 | 2020-03-30 |
| 4 |
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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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恢34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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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9-09-13 | 2019-12-02 |
| 5 |
深圳中豪投资发展公司、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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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再139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申诉人-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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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0 | 2018-12-25 |
| 6 |
18执异258号裁定+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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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异25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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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8-10-19 | 2018-11-28 |
|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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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3执290-292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笋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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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17-10-31 | 2019-12-02 |
| 8 |
深圳中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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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76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申诉人-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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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7-10-20 | 2017-11-17 |
| 9 |
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与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谷达贸易有限公司,中储粮结算中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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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98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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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14-04-14 | 2016-10-31 |
| 10 |
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与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谷达贸易有限公司,中储粮结算中心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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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浙江富溢物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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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104执14091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 2 | (2021)粤0104执14090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22 | 详情 |
| 3 | (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00118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05-15 | 详情 |
| 4 | (2013)深中法执恢字第00097号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3-03-25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03民初48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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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8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 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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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4820号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爱华与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刘爱华就(2019)粤03民初482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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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6 |
| 2 |
(2019)粤03民初482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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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48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 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食品贸易(集团)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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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民初4820号原告:刘爱华,男,汉族,1972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岭南路红岭大厦2栋红梅阁13A,公民身份号码:411123197205095015。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旭豪,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经济特区食品贸易(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一号同乐大厦同庆阁五、六楼。企业注册号:4400001000329。法定代表人:朱平忠。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224486。法定代表人:刘则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德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莹,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第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04422。诉讼代表人:杨宝凯,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爱华诉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华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公司)、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活力宝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爱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旭豪,被告源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德怀,被告活力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梦、陈燕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爱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撤销(2018)粤03执异1269号执行裁定书第二项,改判汇华公司、源天公司对于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以下简称中农信公司)在550万元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活力宝公司返还出资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将出资款列入活力宝公司破产财产范围内;二、汇华公司、源天公司、活力宝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刘爱华为活力宝公司的债权人,且活力宝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的所确定的债务。2002年11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执行人活力宝公司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的借款纠纷案已审结,作出的(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依法生效。后经过多次债权转让后,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03执恢2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刘爱华系(2002)深中法经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的合法债权人。因活力宝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作出(2017)粤03执恢2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定活力宝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活力宝公司资不抵债、无清偿能力,刘爱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破产清算。后于2019年11月22日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破终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对活力宝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目前活力宝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二、中农信公司在550万元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活力宝公司向刘爱华的债务连带赔偿责任。根据中农信公司、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汇华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以下简称水利水电公司)均曾为活力宝公司的增资扩股时股东的股东,各方于1992年签订了《扩股增资合营深圳活力宝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成立深圳活力宝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股东名称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股权比例深圳新光牛奶联合公司50713.40%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57515.20%深圳经济特区食品贸易(集团)公司102127%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8702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州市信托投资公司40010.60%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40010.6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作出的(2018)粤03执异1269号执行裁定书,认定其中中农信公司在此次增资扩股中,其投资款550万元未实缴出资,因此裁定追加中农信公司为(2017)粤03执恢2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实缴出资550万元范围内对活力宝公司向刘爱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增资扩股时的其他发起人即汇华公司、水利水电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2018)粤03执异1269号裁定书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中存在错误,主要理由如下:(一)1992年活力宝公司增资扩股时,其公司性质已经是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发起人”概念。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中认定,“1997年7月21日深圳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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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 3 |
(2020)粤03民终131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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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118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豪投资发展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深圳市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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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3118号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中豪投资发展公司、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原审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文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10元,由上诉人深圳中豪投资发展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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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8 |
| 4 |
(2020)粤0307民初32097号裁定公告(贺守义、杨伟庚、温金奎、蒋文、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市顶湖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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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09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华盛源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永生源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 温金奎 深圳市兴永康保健品有限公司 增城市顶湖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杨伟庚 蒋文 贺守义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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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2097号贺守义、杨伟庚、温金奎、蒋文、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市顶湖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华盛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守义、杨伟庚、温金奎、蒋文、深圳市兴永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市顶湖庄园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永生源医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32097号民事裁定,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华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缴315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1年2月1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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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9 |
| 5 |
贺守义、杨伟庚、温金奎、蒋文、深圳市兴永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市顶湖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生源医药有限公司(2020)粤0307民初3209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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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2097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兴永康保健品有限公司 深圳市永生源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增城市顶湖庄园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盛源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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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贺守义、杨伟庚、温金奎、蒋文、深圳市兴永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市顶湖庄园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永生源医药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华盛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守义、杨伟庚、温金奎、蒋文、深圳市兴永康保健品有限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增城市顶湖庄园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永生源医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号:(2020)粤0307民初32097号],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答辩状及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3月11日14时30分在龙岗区人民法院第十庭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提示:本公告于2020年11月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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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 6 |
(2020)粤03民终13118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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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3118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中豪投资发展公司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深圳市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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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13118号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深圳中豪投资发展公司、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原审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民终12324号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7日16时20分在本院第三十四庭进行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向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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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 7 |
(2019)粤0303民初8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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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864号 |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 当事人-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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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诉你(们)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2019)粤0303民初864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转让B112-23号地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5,010元,保全费人民币25,520元,合计人民币60,53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负担人民币18,159元,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2,371元;上述费用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已预付,被告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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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8 |
| 8 |
(2018)粤03执异1269号公告送达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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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异1269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刘爱华 当事人-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 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 被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 被诉人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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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异1269号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申请执行人刘爱华与被申请人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被执行人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03执异12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为(2017)粤03执恢24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在人民币550万元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向刘爱华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刘爱华申请追加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为(2017)粤03执恢246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三、准许刘爱华撤回追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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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6 |
| 9 |
(2018)粤03执异1269号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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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执异1269号 | - |
当事人-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 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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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执异1269号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刘爱华与被申请人深圳中农信投资实业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省水利水电机械施工公司、被执行人深圳市活力宝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定于2019年2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进行听证,合议庭成员为陈利鹏、蔡劲峰、刘自正(主审),书记员吴菲菲。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逾期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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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 10 |
(2018)粤0303执异2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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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3执异258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兰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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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红宝支行、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兰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00)深罗法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红宝支行申请执行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兰田投资有限公司授信额度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举行了听证。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00)深罗法执字第205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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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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