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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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与深圳市能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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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54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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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3-01 |
2 |
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与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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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24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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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08-03 |
3 |
深圳市庆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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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590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庆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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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9-22 |
4 |
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与深圳市深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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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22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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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06-29 | 2020-08-03 |
5 |
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与深圳市庆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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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民初17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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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9-05-08 | 2019-05-29 |
6 |
深圳市鸿发都贤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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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4623号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鸿发都贤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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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17-07-26 | 2019-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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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2205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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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20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 被告- 深圳市庆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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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22055号深圳市庆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1590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220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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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4 |
2 |
(2020)粤0307执2351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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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235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 被告- 郑楚辉 深圳市金翔程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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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23516号深圳市金翔程实业有限公司、郑楚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晋荣混凝土有限公司龙岗分站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1795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235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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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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