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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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桐卫公罚〔2021〕125号 | 桐庐县卫生健康局 |
被处罚人:桐庐云夕戴家山民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7WJFT642021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地址: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新丰民族村)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你单位布草间旁边的房间的架子上摆放毛巾、枕芯等物品,地上摆放蓝色塑料袋装毛巾一袋,房间内摆放挂烫机等物品。以上行为已涉嫌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为此我局于2021年8月10日对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综合调查及证据,最终认定以下违法事实:2021年8月10日,你单位待顾客使用的布草未按规定保洁(涉及用品用具1种)。你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应当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进行行政处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环境卫生类A.4“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涉及1种用品用具的,违法程度较轻,警告,罚款600元以下”的规定,考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合议,我局最终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桐庐县支行,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学圣路337-353号,帐号:19065101040001172,帐户:桐庐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桐庐县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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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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