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温税一稽罚[2019]572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你公司于2016年07月01日至2016年10月30日取得33份涉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3220505.10元,合计税额547486.00元,价税合计3767991.1元。具体如下:(1)取得北京盛源嘉兴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14份,开票时间2016年7月24日。发票代码:1100153130,发票号码:30973580#、30973581#、30973582#、30973583#、30973584#、30973585#、30973586#、30973587#、30973588#、30973589#、30970000#、30973577#、30973578#、30973579#。金额合计1398851.23元,税额合计237804.77元,价税合计1636656.00元。(2)取得北京宏景云尚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13份。开票时间2016年9月20日。发票代码:1100153130,发票号码:56912673#、56912674#、56912675#、56912676#、56912677#、56912678#、56912679#、56912680#、56912681#、56912682#、56912683#、56912684#、56912685#,金额合计1222238.51元,税额合计207780.59元,价税合计1430019.1元。(3)取得从北京彦民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6份,开票时间2016年10月27日,合计金额:599415.36元,合计税额:101900.64元,价税合计701316元。发票代码:1100154130,发票号码:06566451#、06566452#、06566453#、06566454#、06566455#、06566456#。并在当期申报抵扣。记账联、抵扣联与接受认证后失控金额均一致。上述发票均已认证抵扣并结转成本列支。2、根据调查和对法人代表以及企业的实际经营人询问,你公司先后于2016年7月以支付7-8%的手续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开票款通过倪学斌(公司股东)、章传康(法人代表)的账户汇款到北京盛源嘉兴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宏景云尚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彦民商贸有限公司代理人王泽军、刘娜、宫凤刚等人的银行账户,再通过一个“潘捷”的个人账户汇款到“感恩商贸”的银行账户上,形成资金回流。我局对此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上事实证据有:1、法定代表人、股东、代理会计的谈话笔录。2、税务稽查签证。3、银行流水账单。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复印件。5、相关月份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凭证、财务报表复印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款1368581.23元处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1094864.9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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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9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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