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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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税稽一罚[2020]105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经查:1、2017年你公司在采购食品礼盒,取得由深圳市哈奥东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4月28日开具给你公司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3162130,发票号码:63882560、63882561,金额17094.02元,税额2905.98元,价税合计20000.00元,货款付现金。2、2018年你公司采购一批日用百货,取得由苏州全安阁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1月26日开具给你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82130,发票号码:53656885、53656886,金额160344.83,税额25655.17元,价税合计186000元。以上发票对应的商品于入账当月销售并结转成本,增值税进项税额于入账当月申报抵扣。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明为虚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我局通知你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发票或提供业务真实的相应资料证明。你公司无法提供业务真实证明并放弃补发票权利。根据检查,你公司取得上述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不得抵扣,相应成本不得税前扣除。应补缴2017年增值税2905.9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03.41元,教育费附加87.17元,地方教育附加58.11元;应补缴2018年增值税25655.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795.86元,教育费附加769.65元,地方教育附加513.10元。该公司2017-2018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企业所得税税率20%,减按50%征收,2016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尚有36702.14,应调减2016年度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为0元,并补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13730.94元。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证据一: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纳税主体资格。证据二:你公司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证明你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申报情况及财务状况。证据三:你公司帐页、记账凭证、发票记账联所附原始凭证单据复印件等所涉及的有关证据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取得上述涉案发票已入账,所涉货物入库、成本结转情况。证据四: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俊的询问笔录。证明上述业务的详细过程及相关证据事实的印证。证据五:你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对本次交易的情况说明。证据六: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附件,证明涉案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被查对象陈述申辩及签证意见: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俊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上签字确认,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你公司收到我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湖税稽一罚告〔2020〕98号)后,陈述申辩意见:无异议。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税收违法行为,处1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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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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