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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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税一稽罚〔2021〕38号 | 丽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三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等有关规定,你单位用从温州金属材料市场实际售货方处取得的第三方(温州市勤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列支并结转产品成本的涉税违法行为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而受让”不合法凭证并入账。现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处罚:处罚决定:鉴于你单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而受让”不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所列违法情形及其适用的本条罚则处罚规定,处500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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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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