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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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3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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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735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花山区明哲电器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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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7351号深圳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明哲电器商行、深圳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2735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明哲电器商行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门店招牌、装潢、名片上使用“欧派”字样。2、判令被告马鞍山市花山区明哲电器商行立即停止销售标有“深圳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WWW.欧派厨卫.net”字样的燃气热水器。3、判令被告深圳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企业字号中不得使用“欧派”字样。4、判令被告深圳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注“深圳市欧派色彩电器有限公司”、“WWW.欧派厨卫.net”字样的燃气热水器。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6、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洁莹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3日09时30分在龙岗第二十八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院联系人:郭冰电话:0755-2892331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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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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