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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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台某、东某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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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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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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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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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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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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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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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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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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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1012号送达限制消费令(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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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1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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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12号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限制消费令》,依法限制你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方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方送达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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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
2 |
(2020)粤1972执1012号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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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1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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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012号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东莞市绿元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令你(单位)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加工费213175元,逾期付款利息9273.1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16元,诉讼费449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330元,合计231992.11元,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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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
3 |
(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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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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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之一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213,175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13,175元为基数从2018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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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4 |
(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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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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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7082号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台州伟业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琻瑞思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案件审限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及送达回证。原告诉称:原告系台州市黄岩伟业模具厂(以下简称“伟业厂”)转型后的企业,2016年11月8日,被告与伟业厂签订《模具委托制作合同书》,由被告委托伟业厂加工生产重卡模具,合同总价580000元。2017年3月4日,被告将加工所需材料交由伟业厂,并由伟业厂开始加工制造,制造期间应被告要求增加打样板费51175元。2017年6月30日,伟业厂完成了制造项目并按照要求以被告的名义将模具交付给泰兴永诚车灯塑胶有限公司。然至今,被告仅支付了418000元的加工费,余款213175元经原告催收,被告均未能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2131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1317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所有款项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3月28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四审判庭(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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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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