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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腾邦旅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桃花路腾邦物流大厦四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45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5
    • 送达公告 53

    法律诉讼45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海游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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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5执7675号之一 委托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海游假期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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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1-08-27 2021-09-06
    2

    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羊十五分社、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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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5执5359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青羊十五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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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2021-08-25 2021-09-06
    3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府营业部、李昀隆等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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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辽01民终11988号 旅游合同纠纷

    上诉人-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市府营业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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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19 2021-10-01
    4

    安徽保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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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皖0103执5241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保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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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21-08-17 2021-09-24
    5

    蔡益丰、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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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21935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蔡益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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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8-19
    6

    深圳市托斯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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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39758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托斯特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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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8-02 2021-09-03
    7

    钟晓敏、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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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1971执14036号之一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钟晓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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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20
    8

    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十三分社、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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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7执6480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十三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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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2021-07-19 2021-08-09
    9

    黄馨漩、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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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3176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黄馨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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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7-09 2021-08-11
    10

    深圳市金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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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20827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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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8-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5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2)粤0391执1713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2-04-21 详情
    2 (2022)粤0304执7379号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02-17 详情
    3 (2022)晋0105执842号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1-18 详情
    4 (2022)粤0391执200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2-01-14 详情
    5 (2022)川0105执105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01-04 详情
    6 (2021)川0105执15398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2-24 详情
    7 (2021)晋0105执7465号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12-06 详情
    8 (2021)皖1002执1766号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0-12 详情
    9 (2021)皖1002执1765号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0-12 详情
    10 (2021)晋0106执4870号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10-12 详情

    送达公告5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执2837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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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28378号之二 劳动争议

    原告- 王艳 被告-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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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8378号之二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申请执行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实施以下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限制消费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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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2

    (2021)粤0304执异3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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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异339号之一 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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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异339号之一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申请人郭晶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院(2020)粤0304执9366号案件被执行人,被申请人珠海市合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未缴纳出资金额2500万元的范围内,被申请人珠海市新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未缴纳出资金额2500万元的范围内,被申请人厦门市腾邦梧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当在未缴纳出资金额2400.04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所负申请人郭晶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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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9
    3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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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5民初5047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告-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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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沪0105民初5047号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长宁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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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7
    4

    (2021)粤0391执异19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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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异193号 -

    当事人-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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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本院在执行异议人米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异议人米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为被执行人的书面异议,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193号。因你方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追加申请书、执行听证通知书、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听证时间定于2021年07月28日14时30分,听证地点为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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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5

    (2021)粤0391执197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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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979号 -

    原告- 大兴旅游有限公司 当事人-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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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979号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兴旅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6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9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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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6

    (2021)粤0391执19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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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913号 -

    当事人-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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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913号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460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9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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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0
    7

    (2021)粤0304执异360号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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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异360号 -

    当事人-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腾乐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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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异360号深圳市腾乐游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谭友平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答辩及举证通知书、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追加被申请人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各二份,逾期法院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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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8
    8

    送达裁判文书——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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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7114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冯淑钰 被告-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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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沪0115民初71142号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冯淑钰诉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2020)沪0115民初71142号民事判决书。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本部丁香路61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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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8
    9

    (2021)川0107执6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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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107执6480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十三分社 被告-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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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成都环球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武侯十三分社申请执行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川0107执6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责令你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1)川0107民初21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承办法官代功028-85118304来源:执行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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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10

    (2021)粤0391执13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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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执1331号 -

    当事人-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纬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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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331号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腾邦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纬度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742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3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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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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