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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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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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7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梁琪 被告- 杭州智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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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梁琪诉你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申请人梁琪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5日向本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请求,本委认为申请人梁琪的撤回仲裁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委作出准许申请人梁琪撤回仲裁申请的决定。因无法联系你,根据《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浙杭拱劳人仲案(2021)172号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2021年2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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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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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7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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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72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梁琪 被告- 杭州智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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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梁琪诉你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浙杭拱墅劳人仲案(2021)172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委定于2021年3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拱墅区北城街55号)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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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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