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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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陈小红与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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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954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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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4-08 | 2020-04-27 |
2 |
陈昌选与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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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948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昌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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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27 |
3 |
康纪忠与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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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民初5906号之一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康纪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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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04-27 |
4 |
陈昌选与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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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昌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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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陈小红与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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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陈小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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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康纪忠与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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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康纪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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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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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02民初130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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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300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胡迪 当事人- 上海远胜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熊圣龙 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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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3008号上海远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迪诉你公司及熊圣龙、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就(2017)云0102民初1300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门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限满后15天,逾期将依法审判。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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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2 |
(2017)云0102民初130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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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300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胡迪 当事人- 上海远胜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熊圣龙 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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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13008号上海远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迪诉被告你公司及熊圣龙、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第13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三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胡迪473603.8元;二、驳回原告胡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47元,由原告胡迪负担3254元,由被告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593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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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3 |
(2017)云0102民初130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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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1300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胡迪 当事人- 上海远胜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熊圣龙 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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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上海远胜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7)云0102民初13008号原告胡迪诉、熊圣龙及你公司、深圳市龙信宏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暂计人民币704667.64元。(其中:1、医疗费241649.04元;2、误工费37044元;3、护理费7049元;4、住宿费5120元;5、住院伙食补助4700元;6、营养费5000元;7、残疾赔偿金392305.6元;8、精神抚慰金10000元;9、司法鉴定费1800元);2、判令由被告全额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和勤政廉政执法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门法庭(昆明市华山东路52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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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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