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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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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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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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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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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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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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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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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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183执恢1032号 |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1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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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陈强、钟雅娟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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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577号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原告- 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告- 陈强 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 钟雅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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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初1577号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陈强、钟雅娟:关于原告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陈强、钟雅娟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初1577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交由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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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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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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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54-1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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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破54-1号本院根据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建华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同时指定黄璇(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为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新建华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1年2月26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第15层07-12单元;联系人:张紫旗,1592051763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新建华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3月4日下午3: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2法庭(新审判大楼)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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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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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异140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钟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强、钟雅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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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执异1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钟支行 被告- 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陈强 钟雅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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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执异140号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强、钟雅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钟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强、钟雅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07)荔法执字第4990号】中,申请人萍乡市鸿岸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因依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执异1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萍乡市鸿岸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为(2007)荔法执字第4990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联系人:林惠卿、林凯琳联系电话:83006146、83006106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3530882020-05-2019:35:56:545(2020)粤0103执异140号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钟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强、钟雅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申请,广州市,公告,送达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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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4 |
(2019)粤0103执异14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原广州市商业银行荔湾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建华混凝土搅拌站、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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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异1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广州市商业银行荔湾支行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建华混凝土搅拌站 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 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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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执异147号广州市白云区建华混凝土搅拌站、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原广州市商业银行荔湾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建华混凝土搅拌站、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3执异147号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变更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为(2008)荔法执字第141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联系人:余静、杨志仙;联系电话:83006111、83006114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速裁庭。526737142019-07-0216:25:53:858(2019)粤0103执异14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原广州市商业银行荔湾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建华混凝土搅拌站、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申请,有限公司,执行,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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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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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异8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商业银行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建华混凝土搅拌站、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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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3执异8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商业银行荔湾支行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 被告- 广州市白云区建华混凝土搅拌站 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 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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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3执异89号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建华混凝土搅拌站、广州市白云区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商业银行荔湾支行(现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建华混凝土搅拌站、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请求变更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为(2008)荔法执字第142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03执异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深圳市达宏源贸易有限公司为(2008)荔法执字第1422号案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联系人:林惠卿、王盼联系电话:83006146、83005839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26623132019-06-2615:37:27:0(2019)粤0103执异8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商业银行荔湾支行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建华混凝土搅拌站、广州市荔湾区光扬物业发展服务公司、广州市新建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广州市,有限公司,申请,公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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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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