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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粤科融资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2号亿能国际广场2座907室(住所申报)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1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中心卫生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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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903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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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7-27 2021-09-07
    2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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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5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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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9-26
    3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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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5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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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5 2021-09-26
    4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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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20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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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1-04-21
    5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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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20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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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1-04-21
    6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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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20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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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1-04-21
    7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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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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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1-07-12
    8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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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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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1-07-12
    9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广东鹏锦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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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执2233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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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05-29 2021-06-28
    10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迈科新能源有限公司、东莞市迈科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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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288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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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05-14 2020-07-28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粤01民初1202-120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黄远成 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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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G61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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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5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景桂 冯小健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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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59号陈景桂、冯小健: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租金21329237.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计算;以223722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占用利息(以1727429.96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算;以1461027.3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算;均按照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止);五、驳回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63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5835元,由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冯小健、陈景桂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575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287元,由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7398元,由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6799元,由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10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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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2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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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5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陈景桂 冯小平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冯小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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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58号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租金9057713.25元及逾期违约金(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8日起计算;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占用利息(以1811542.6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按照每月1%的标准计算);五、驳回上诉人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09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0976元,由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799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5元,由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927元,由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负担550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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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3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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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5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冯小健 冯小平 陈景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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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58号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冯小平、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2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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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4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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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359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冯小健 陈景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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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359号冯小健、陈景桂: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冯小健、陈景桂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2日10时30分-11时45分在第62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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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7
    5

    (2020)粤0106民初39031号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中心卫生院、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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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903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中心卫生院 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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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39031号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中心卫生院、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中心卫生院、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30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7321692020-12-2916:46:23:35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2020)粤0106民初39031号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中心卫生院、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徐州市铜山区汉王镇中心卫生院、徐州市金秋晨曦养老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廖嘉欣、廖雅婧电话:83008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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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6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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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202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 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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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202号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457910.53元及违约金(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以3677201.31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以7354402.6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以11031603.9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以14708805.24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457910.53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应截止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二、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保函费24274.75元;三、被告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应截止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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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7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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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20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 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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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203号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青海世豪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228955.26元及违约金(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以1838600.6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以3677201.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以5515801.95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以7354402.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228955.26为基数;计算标准: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应截止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二、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保函费12137.37元;三、被告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应截止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追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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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8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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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20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 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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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205号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5967345.67元及违约金(计算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18日止,以4596501.6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8年12月18日止,以9193003.2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以13789504.8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以18386006.5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967345.67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应截止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二、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保函费27580.41元;三、被告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应截止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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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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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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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民初1204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 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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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民初1204号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民初1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5946381.75元及违约金(计算基数:自2018年7月19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以4596501.6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以9193003.2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8日止,以13789504.8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2日止,以18386006.5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5946381.75元为基数;计算标准: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承担的违约金应截止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二、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元、保函费27567.83元;三、被告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被告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违约金应截止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被告黄远成、远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远成集团重庆物流有限公司承责后,有权向被告远成集团遂宁西部物流有限公司、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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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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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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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 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陈景桂 冯小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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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冯小健、陈景桂:本院受理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35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清偿租金21329237.6元及逾期违约金(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以2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9日起计算;以2237227.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计算;以上均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占用利息(以1727429.96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以1461027.39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7日起计算;均按照每月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粤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对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分别在60%、13.2%、13.6%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且被告广东省广晟矿产资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陈景桂、冯小健不履行上述第四项债务时,被告东莞市阳星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连平县珠江矿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在6.6%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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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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