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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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市监处字〔2019〕481号 |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3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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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详情 |
2 | 台税稽罚[2019]103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2017年6月至8月,你公司以支付8%开票费方式,取得武宁县蒙生物资有限公司、武宁县云平物资有限公司开具的江西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货物名称:铸件,发票号码:02913961、02913962、002923262、02923263、02919955、02919956,共计金额594871.80元,税额101128.20元。此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已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1128.20元。你公司与武宁县蒙生物资有限公司、武宁县云平物资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以上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2018年6月,你公司向原温岭市国家税务局大溪税务所补缴增值税101128.20元,滞纳金15135.52元。上述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原材料594871.80元已入账领用,并结转当年成本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应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584758.98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所偷增值税101128.20元、企业所得税209733.94元百分之八十的罚款,计248689.71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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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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