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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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鄞卫传罚〔2018〕4173号 | 区卫生计生局 |
你单位于2018年07月13日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易适康手皮肤消毒液),未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5.2.2关于“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的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元)。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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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甬鄞卫传罚〔2018〕4172号 | 区卫生计生局 |
宁波鄞州绿康博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07月13日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第十二条关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的规定的规定,已构成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内及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现决定对宁波鄞州绿康博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宁波鄞州绿康博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鄞州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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