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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嘉

    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原著小区东苑66幢0105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3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蒲小勇、谭建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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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4303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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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8-17 2020-08-27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董夏祺、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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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43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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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7-27 2020-08-03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林虎南、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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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84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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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12-24 2019-12-30
    4

    周建国、陈玉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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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执12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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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7-23 2019-08-09
    5

    陈玉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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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执1241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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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7-22 2019-08-09
    6

    周建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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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执124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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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7-22 2019-08-09
    7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冯蓝兵、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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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20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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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6-19 2019-07-16
    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章海荣、秦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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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20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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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5-16 2019-06-18
    9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胡彩玉、李茂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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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20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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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5-07 2019-06-04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徐佳红、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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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2028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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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19-04-10 2019-05-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602民初8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被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虎南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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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84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被告- 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虎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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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虎南(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77****58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8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林虎南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借款本金580085.86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为4001.63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上述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就其享有的第一项债权,对绍房预柯桥字第201613020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4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316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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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1
    2

    (2019)浙0602民初840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被告林虎南、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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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840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被告- 林虎南 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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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林虎南(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77****5814)、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84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林虎南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80,085.86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29日起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4001.63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合计归还贷款本息584,087.49元、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支付;二、判令原告就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编号为绍房预柯桥字第201613020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项下被告林虎南抵押给原告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原著西苑11幢3401室房地产,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債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9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任少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权、郭爱明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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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30
    3

    (2019)浙0602民2001号农行越城支行诉被告冯蓝兵等送达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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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200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当事人- 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冯蓝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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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冯蓝兵(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9305203439):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2001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冯蓝兵归还借款本金427761.04元,并支付利息10171.29元(暂计至2019年2月24日,此后至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付);二、判令原告对抵押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6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18审判庭(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任少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高权、屠建瑛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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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6
    4

    (2017)浙0602民初9523号原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被告陈镇栋、陈学志、蔡春芳追偿权等纠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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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95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镇栋 陈学志 蔡春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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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镇栋(3310811990****4031)、陈学志(3326231965****3955)、蔡春芳(3326231966****322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9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陈镇栋应支付给原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款902032.73元,支付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代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并支付律师费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陈学志、蔡春芳对被告陈镇栋不能清偿上述代偿款902032.73的部分各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76元,由原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陈镇栋负担12970元,被告陈学志、蔡春芳各共同负担其中的43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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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26
    5

    (2017)浙0602民初9523号原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镇栋、陈学志、蔡春芳追偿权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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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952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陈镇栋 陈学志 蔡春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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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镇栋(公民身份号码3310811990****4031)、陈学志(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5****3955)、蔡春芳(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66****3229):本院受理原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镇栋、陈学志、蔡春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952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陈镇栋向原告支付代偿款902032.73元;二、判令被告陈镇栋向原告支付自原告代还全部款项起至被告支付全部代偿款之日止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三、判令被告陈镇栋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工作费用600元;四、判令被告陈学志、蔡春芳分别在被告陈镇栋不能清偿原告代偿款各三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镇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1日上午10时20分在本院第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樊大根、吴梅英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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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9-30
    6

    (2017)浙0602民初58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被告陈青娥、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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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58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被告- 陈青娥 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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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陈青娥(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4****3942)、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5829号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定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陈青娥立即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77869.75元,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8943.19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6日),自2017年5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二、原告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项债权,对绍房预柯桥字第201501624号《房屋预告登记证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项下被告陈青娥抵押给原告的位于绍兴市柯桥区华舎街道龙湖原著小区二期16幢3002室房地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0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黎小军、人民陪审员鲁洪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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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9
    7

    (2017)浙0602民初1477号原告华夏银行柯桥支行诉被告沈春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判决书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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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14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被告- 沈春忠 王爱仙 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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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王爱仙(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6****538X):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被告沈春忠、王爱仙、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沈春忠、王爱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给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借款本金340863.83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利息,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为4141.57元,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二、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就其享有的上述债权,对编号为绍房预柯桥字第201502092号预告商品房预告登记证书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被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权向债务人沈春忠、王爱仙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收取6476元,财产保全费2220元,合计8696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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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5-27
    8

    (2017)浙0602民初1477号原告华夏银行绍兴柯桥支行诉被告沈春忠等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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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02民初147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被告- 沈春忠 王爱仙 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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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沈春忠(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5****5779)、王爱仙(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76****538X):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诉你们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602民初147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财产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沈春忠、王爱仙归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40863.83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逾期利息);二、原告对被告沈春忠名下,编号为绍房预柯桥字第201502092号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书项下抵押物经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绍兴龙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沈春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7年5月19日下午15时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王晓波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林玲、人民陪审员鲁洪法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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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3-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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