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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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木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丽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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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49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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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8-1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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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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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49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木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禄丰县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恒千商贸有限公司 罗玉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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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木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丽娇、潘世斌、禄丰县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玉仓、孙丽梅、云南恒千商贸有限公司(2020)云0103民初4992号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03民初49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木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丽娇、潘世斌、禄丰县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玉仓、孙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二、被告云南木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丽娇、潘世斌、禄丰县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玉仓、孙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向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4月20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676807.19元;三、被告云南木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丽娇、潘世斌、禄丰县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玉仓、孙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在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计算);四、被告云南木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丽娇、潘世斌、禄丰县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玉仓、孙丽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8000元;五、被告云南恒千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被告云南恒千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云南木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电话:18812217551接待地点:昆明市盘龙区万宏路与联盟路交叉口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刊登时间:二0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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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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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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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3民初499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木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禄丰县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恒千商贸有限公司 罗玉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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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0)云0103民初4992号原告云南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木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吕丽娇、潘世斌、禄丰县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玉仓、孙丽梅、云南恒千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即2020年11月10日下午14:00分在联盟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电话:18812217551.接待地点:昆明市盘龙区联盟路奥斯迪商务中心B座10楼。刊登时间: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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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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