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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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坚华、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映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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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执2292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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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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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翁坚华、李映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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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987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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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3-27 | 202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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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翁坚华、李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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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08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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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2-11 | 2020-03-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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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3民初198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翁坚华 李映玉 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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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41G44中缝 | 2019-11-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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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3民初448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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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8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李映玉 翁坚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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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3民初44851号翁坚华、李映玉、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坚华、李映玉、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3民初44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翁坚华、被告李映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839590.31元;二、被告翁坚华、被告李映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因代偿银行贷款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2839590.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9年10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告翁坚华、被告李映玉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翁坚华、被告李映玉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5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翁坚华、李映玉、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本院予以退回。上述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7757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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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2 |
(2020)粤0303民初448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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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4485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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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坚华、李映玉、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案件,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4851号。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3月31日9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九楼第二十三审判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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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1 |
3 |
(2019)粤0303民初198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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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198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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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坚华、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198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翁坚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700万元。二、被告翁坚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利息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9%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4日起计至2019年5月15日止;此后,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按月利率2%的标准,以借款本金7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6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映玉、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尊品餐饮有限公司对被告翁坚华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翁坚华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卡尼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36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52元,五被告共同负担71112元。前述费用原告已预缴,本院退回原告71112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7111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39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付,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五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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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
4 |
(2019)粤0303民初2084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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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084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聚星国际影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艺首饰包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木展示设备制作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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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坚华、李映玉、翁开基、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威艺首饰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星国际影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点木展示设备制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的民间借贷纠纷(2019)粤0303民初20843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03民初20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翁坚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4,786,667元;二、被告翁坚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34,786,6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自2018年7月20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9日;以34,786,66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2月20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三、被告李映玉、翁开基对被告翁坚华所负的本判决第一、二项所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翁坚华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7,53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72元,由三被告负担262,366元。上述费用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付,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62,3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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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1 |
5 |
(2019)粤0303民初20843/298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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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民初20843/298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翁坚华 李映玉 翁开基 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艺首饰包装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深圳市聚星国际影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点木展示设备制作有限公司 周天杰 姚梨花 周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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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坚华、李映玉、翁开基、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威艺首饰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星国际影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点木展示设备制作有限公司/周天杰、姚梨花、周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中金创展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翁坚华、李映玉、翁开基、深圳市建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点木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威艺首饰包装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星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深圳市聚星国际影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点木展示设备制作有限公司/周天杰、姚梨花、周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03民初20843/29891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保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满后15日。开庭时间定于2019年12月24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八楼第十九法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法院联系人:陈然电话:25038304二○一九年九月二十日责任编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我要评论共条评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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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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