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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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与大理盛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大理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大理建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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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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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云南省大理建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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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云南省大理建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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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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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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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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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02民初419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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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419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厚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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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02民初4197号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云南厚聚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云0102民初4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2017)云0102民初4197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加盟保证金100000元;二、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加盟保证金6000元;三、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理福致科技有限公司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06000为本金、按照5.655%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由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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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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