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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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市监处字〔2019〕127号 |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明知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在行业内较知名,其在没有取得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以其已经注册的惠州施耐德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授权浙江海德曼电气有限公司生产标注商标标识的开关、插座,足以误导消费者。综上,当事人生产加工的上述商标的开关、插座已构成近似商标,足以引起普通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违法行为罚款裁量基准》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查扣标注商标标识的开关、插座共计4430只,包装盒225只,予以销毁;3、处以罚款750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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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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