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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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中旺、吕红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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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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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吕亚洲、陶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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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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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海县煜园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吕亚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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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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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3775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海县煜园水晶制品有限公司、吕亚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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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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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端、吕亚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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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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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谭安平、陶士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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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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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波、吕小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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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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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晶晶、陈晓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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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苏东海张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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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东海县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庄志勇、张利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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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人-东海县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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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东海县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汤景利、杜胜芳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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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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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关于原告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张连发、徐社珍、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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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民初15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连发 徐社珍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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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张连发、徐社珍、张伟:本院受理原告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9)苏072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连发、徐社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张连发、徐社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曹建联系电话:178512597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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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3 |
| 2 |
关于原告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社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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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2民初150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张连发 徐社珍 张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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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徐社珍:本院受理原告鑫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19)苏0722民初1501号民事判决书。请自行至东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曹建联系电话:178512518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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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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