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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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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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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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08-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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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399号苏振国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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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市丰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苏振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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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399号苏振国: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顺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东莞市丰恒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苏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限被告苏振国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即日向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4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44,43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2020年1月6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迪表面处理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0.76元,保全费664.3元,共2,075.06元,由被告苏振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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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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