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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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毛秋飞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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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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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徐平海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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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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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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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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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与宁波市江北森隆纺织品有限公司、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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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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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娄晓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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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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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宁波福海宁水产有限公司、屠国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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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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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市江北兴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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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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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邵惠菊、童菊萍等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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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邵惠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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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张利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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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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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毛安邦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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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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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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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原告-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债务人宁波福海宁水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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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1-27 |
2 | - | - |
被告-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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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26 |
3 | - | - |
原告- 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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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8-01-26 |
4 | (2016)浙0205民初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江北兴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徐军 邵惠菊 徐雪琴 童菊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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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3 |
5 | (2016)浙0205民初6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江北兴丰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徐军 邵惠菊 徐雪琴 童菊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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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6-08-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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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娄晓蓉、陈民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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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997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娄晓蓉 陈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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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9974号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娄晓蓉、陈民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9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57613.86元,支付利息2659.69元、复利3.15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编号为2016信甬北银贷字第16001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复利仅对利息计收);二、被告娄晓蓉、陈民军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在各自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娄晓蓉、陈民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209元,由被告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娄晓蓉、陈民军共同负担。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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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
2 |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娄晓蓉、陈民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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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9974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被告- 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娄晓蓉 陈民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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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9974号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娄晓蓉、陈民军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7967.62元,并支付至2017年1月27日的利息2661.74元,复利3.56元,2、判令被告浙江大地家私有限公司即时支付原告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457967.62元及欠息2661.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计算的罚息及复利;3、判令被告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娄晓蓉、陈民军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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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3 |
(2017)浙0205破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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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破7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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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破7号2017年12月20日,本院根据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管理人查明,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偿付破产费用和职工债权后,无可供分配的财产。另外,因债务人原经营场所已被依法拍卖,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债务人亦未向管理人移交印章、账薄和文书等资料原因,造成管理人无法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破产程序已无法继续推进。本院认为,债务人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偿付破产费用和职工债权后,无可供分配的财产,应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经依法通知,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等均未向管理人提供公司账册并移交公司财产,不履行清算义务,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依法另行向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裁定宣告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东隆钢结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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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7 |
4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平海、陈玉凤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的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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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执2131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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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执2131号徐平海、陈玉凤: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平海、陈玉凤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二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二人送达(2018)浙0205执21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查封裁定书、缴款通知书、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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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7 |
5 |
原告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平海、陈玉凤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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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8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徐平海 陈玉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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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845号徐平海、陈玉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05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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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6 |
原告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平海、周玉凤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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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84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徐平海 陈玉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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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5民初845号徐平海、陈玉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18)浙0205民初845号],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联系法官:56103135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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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6 |
7 |
根据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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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破3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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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破3号2017年12月12日,本院根据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已被处置且所得款项已分配完毕,债务人名下的两件商标,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目前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管理人以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财务账册不知去向,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而申请人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亦不愿意垫付破产费用,故请求终结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本院认为,债务人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现下落不明,账册下落亦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分配,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而申请人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亦不愿意垫付破产费用,管理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本院于2018年1月2日裁定宣告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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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5 |
8 |
根据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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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破3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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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破3号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2日,本院根据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破3号通知书,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材料不真实,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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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9 |
根据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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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破申12号 | - |
当事人-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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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破申12号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本院根据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05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即:受理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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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10 |
(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2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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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28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 陈引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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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高新前卫电机有限公司、陈引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正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2014)甬北庄商初字第284-1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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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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