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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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质监罚字[2017]22号 | 区质监局 |
金华市建筑材料试验所有限公司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及相关人员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八)项有关从轻处罚的规定。综上,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及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等违法行为;2、对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和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的行为,对你公司各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圆整);3、对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的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海琴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对直接责任人员汪峰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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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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