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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太平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丁利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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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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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张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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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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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李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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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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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8民初1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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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张雄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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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52号张雄辉: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雄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2629.6元、专项维修基金人民币657.8元以及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滞纳金为人民币8322.6元,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13元,由被告张雄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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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2

    (2021)粤0308民初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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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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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6号李映玲: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8818.8元、专项维修基金人民币485.25元以及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滞纳金为人民币4407.66元,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实际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4元,由被告李映玲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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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1
    3

    (2021)粤0308民初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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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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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6号李映玲: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起暂计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38818.8元、专项物业维修资金485.25元及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两项费用的滞纳金4407.66元(涉案房屋面积为215.66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房屋本体专项物业维修资标准为0.15元/平方米/月,滞纳金自2019年7月始以原告拖欠的管理费、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为基数,按日征收欠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上费用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43711.71元。现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2日15时0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刘助理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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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4

    (2021)粤0308民初1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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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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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52号张雄辉: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5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起、暂计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52629.2元、专项物业维修资金657.8元及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两项费用的滞纳金8322.6元(涉案房屋面积为219.29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房屋本体专项物业维修资标准为0.15元/平方米/月,滞纳金自2019年2月始以原告拖欠的管理费、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为基数,按日征收欠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上费用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61,610.6元。现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2日14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刘助理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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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5

    (2021)粤0308民初1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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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张雄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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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52号张雄辉: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5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起、暂计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52629.2元、专项物业维修资金657.8元及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两项费用的滞纳金8322.6元(涉案房屋面积为219.29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房屋本体专项物业维修资标准为0.15元/平方米/月,滞纳金自2019年2月始以原告拖欠的管理费、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为基数,按日征收欠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上费用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61,610.6元。现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2日14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刘助理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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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6

    (2021)粤0308民初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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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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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6号李映玲: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起暂计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38818.8元、专项物业维修资金485.25元及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两项费用的滞纳金4407.66元(涉案房屋面积为215.66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房屋本体专项物业维修资标准为0.15元/平方米/月,滞纳金自2019年7月始以原告拖欠的管理费、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为基数,按日征收欠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上费用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43711.71元。现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2日15时0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刘助理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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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4
    7

    (2021)粤0308民初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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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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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6号李映玲: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6月起暂计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38818.8元、专项物业维修资金485.25元及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两项费用的滞纳金4407.66元(涉案房屋面积为215.66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房屋本体专项物业维修资标准为0.15元/平方米/月,滞纳金自2019年7月始以原告拖欠的管理费、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为基数,按日征收欠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上费用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43711.71元。现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2日15时0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刘助理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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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0
    8

    (2021)粤0308民初152号诉状及证据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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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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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52号张雄辉: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5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起、暂计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52629.2元、专项物业维修资金657.8元及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两项费用的滞纳金8322.6元(涉案房屋面积为219.29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房屋本体专项物业维修资标准为0.15元/平方米/月,滞纳金自2019年2月始以原告拖欠的管理费、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为基数,按日征收欠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上费用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61,610.6元。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2日14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刘明慧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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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9

    (2021)粤0308民初1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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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5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张雄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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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民初152号张雄辉: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雄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5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9年1月起、暂计至2020年8月的物业管理费52629.2元、专项物业维修资金657.8元及物业管理费、物业维修基金两项费用的滞纳金8322.6元(涉案房屋面积为219.29平方米,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为12元/平方米/月,房屋本体专项物业维修资标准为0.15元/平方米/月,滞纳金自2019年2月始以原告拖欠的管理费、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为基数,按日征收欠费总额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以上费用均计至实际还款之日为止,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费用共计61,610.6元。现因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2日14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刘助理电话:0755-2549555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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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19
    10

    (2020)粤0308民初670号公告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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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8民初67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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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670号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民初67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52651.2元、专项维修资金人民币658.2元;二、驳回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0.44元,由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76.58元,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3.86元。案件受理费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已经预交,被告深圳市鸿运祥和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应负担费用迳付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产业信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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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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