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云地税直罚[2016]11号 | 云和县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于2016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9日对你(单位)2011年1月27日至2016年8月23日期间的发票管理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1.丢失发票 你单位遗失通用机打发票(旅游业)5份,发票代码为233001172633,发票号码为196286-19629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公告2016年第9号)第32项规定,对你单位处以1500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5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云和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单位)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云和县地方税务局或云和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云和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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