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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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大康、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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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84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万大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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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6 | 2021-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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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2080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嘉珑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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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208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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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27 |
3 |
21执2081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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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208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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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7-27 |
4 |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肇庆市品优坊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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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204民初8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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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4-01 |
5 |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黄俊龙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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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2749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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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4-06 |
6 |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梁胜其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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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2745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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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1-14 | 2021-04-06 |
7 |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刘东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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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执924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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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8 |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邓元勋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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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9004执恢55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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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1 |
9 |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金勇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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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2747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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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1-13 |
10 |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冯绍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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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710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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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4-0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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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民初8894号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冠亨、林沈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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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889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林沈飞 林冠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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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8894号林冠亨、林沈飞: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冠亨、林沈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8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冠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租金9409.07元、车辆维修费10095元、车辆折旧费2019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2元,由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414元,被告林冠亨负担338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540398032021-09-0320:27:25:978(2021)粤0112民初8894号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冠亨、林沈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公告,被告,科技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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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3 |
2 |
(2021)粤0112民初8892号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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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889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金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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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8892号陈金成: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112民初8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金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469.53元、车辆停运损失费4980元;二、驳回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元,由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93元,被告陈金成负担50元。(原告已预付了案件受理费,并同意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540311502021-08-2620:53:06:140(2021)粤0112民初8892号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原告,公告,被告,广州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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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3 |
(2021)粤0112民初8892号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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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889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金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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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8892号陈金成: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47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停运费498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四、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9: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王桂江020-83009918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539228382021-05-1314:15:23:499(2021)粤0112民初8892号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成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送达,原告,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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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
4 |
(2021)粤0112民初8894号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冠亨、林沈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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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889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林冠亨 林沈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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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8894号林冠亨、林沈飞: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冠亨、林沈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被告林冠亨、林沈飞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原告请求本院: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赁车辆租金24958.98元;二、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赁车辆的维修费10095元;三、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租赁车辆折旧费2019元;四、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6日14: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经办人:王桂江020-83009918书记员:龙焰桦020-83009908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539335672021-05-2114:49:32:284(2021)粤0112民初8894号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冠亨、林沈飞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送达,开庭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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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5 |
(2020)粤0112民初16508号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大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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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6508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万大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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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6508号万大康: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大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6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万大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24250.5元;二、被告万大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车辆维修折旧费用5050.1元;三、被告万大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停运费4968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元,由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万大康负担33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538533872021-03-3014:32:19:930(2020)粤0112民初16508号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万大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万大康,被告,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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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9 |
6 |
(2020)粤2071民初23760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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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760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钱进 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钱芳 张华丽 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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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芳、钱进、张华丽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7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2932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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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7 |
(2020)粤2071民初23762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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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762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钱进 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钱芳 张丽华 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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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进、张丽华、钱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7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142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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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8 |
(2020)粤2071民初23763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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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763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钱进 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钱芳 张丽华 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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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进、张丽华、钱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7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659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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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9 |
(2020)粤2071民初2376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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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764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钱进 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钱芳 张丽华 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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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进、张丽华、钱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7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731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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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10 |
(2020)粤2071民初23761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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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23761号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钱进 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钱芳 张丽华 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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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山市顺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东中山钱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钱进、张丽华、钱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37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0元,原告广州响车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734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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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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