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金地税稽罚[2017]60号 | 金华市地方税务局 |
1.2013年1月30号、50号、99号、131号、144号凭证,5月37号凭证、6月50号凭证、7月148号凭证、10月170号凭证、12月35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购食品、火腿、石油充值卡等共计61676元,用于赠送业务单位个人礼品,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2335.20元,自查已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8712.80元,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622.40元。2.2014年1月420号、3月72号、5月61号、408号凭证、6月21号凭证、10月185号、313号凭证、12月119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购食品、火腿、日用品、香烟等共计28931.80元,用于赠送业务单位个人礼品,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5786.36元,自查已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880元,少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3906.36元。3.2015年5月28号、29号凭证、9月76号、211号凭证、11月21号凭证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购茶叶、火腿、食品等共计7900元,用于赠送业务单位个人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580元。以上违法事实由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询问(调查)笔录、查补税费计算表、相关记账凭证及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我局已于2017年7月20日书面告知了税务行政处罚有关事项,你单位未提出异议于2017年3月14日至2017年7月5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其他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税务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554.3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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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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