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李有华等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京民申4112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有华
...
展开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7-30 | 2021-08-10 |
2 |
李贞强、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执1494号之一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贞强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4 | 2021-07-08 |
3 |
珠海深业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最高法民申3572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珠海深业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3 |
4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曾伟、曾晓忠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执285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8-17 |
5 |
尹德金、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再5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尹德金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7 | 2021-06-17 |
6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执异2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
展开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3-26 | 2021-06-28 |
7 |
四川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民再1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四川佰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6-02 |
8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众冠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民申10536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6-28 |
9 |
民生东都深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民终2640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12 |
10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金华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307执18443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7-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2015)惠城法民二初字第134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惠州市通达实业总公司 惠州市宝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邮通报刊投递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垫江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2020)最高法民终3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七版 | 2020-06-03 |
3 | (2019)最高法民终188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大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隆贸易有限公司 李坤 广东大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龙振青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20-05-14 |
4 | (2019)粤0304执32305号之二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万益源投资有限公司 龚晓明 刘新智 林帆 赵锦红 金融不良债权 收起
...
展开
|
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107 | 2020-04-14 |
5 | (2020)粤04民初18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禅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市高清投资有限公司 张振东 薛秋阳 深圳市高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陆国富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3 | 2020-04-10 |
6 | -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禅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市高清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张振东 陆国富 薛秋阳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G23 | 2020-04-10 |
7 | (2018)粤03民终12855号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上诉人- 信华投资(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 薛秋阳 深圳市高清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高清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 深圳市奥华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86 | 2020-03-13 |
8 | (2019)粤03民初480号 |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雷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向东 张春艳 喻丽心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5 | 2020-01-14 |
9 | (2018)粵0304民初40729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万益源投资有限公司 龚晓明 刘新智 林帆 赵锦红 金融不良债权 收起
...
展开
|
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G52 | 2020-01-14 |
10 | (2018)粤民初12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萧侣中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G74 | 2020-01-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执7050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执70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 李德海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7050号被执行人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李德海: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协勤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世鼎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李德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699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0399088.31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70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10-11 |
2 |
(2021)粤0306执1996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6执1996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被告- 深圳市宝利升百货有限公司 深圳市多宝源百货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19966号深圳市宝利升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多宝源百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利升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市多宝源百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6民初3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199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联系方式:吴法官0755-29945206、黄助理0755-29945236邮件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路1号松岗法庭收 收起
...
展开
|
2021-10-11 |
3 |
(2021)粤0307执16270号(2021)粤0307执16270号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执1627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蓝水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执16270号深圳市蓝水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9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执1627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9-16 |
4 |
(2020)粤0304民初391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391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9177号余劲松、邓雄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们、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余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粤0304民初39177号民事判决,被告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被告上诉内容如下:一、请求判令将(2020)粤0304民初3917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上诉人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恩平市恩城小岛锦安90号的明珠花园208套房产的在建工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二、由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9-03 |
5 |
(2021)粤03民终22663号裁定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民终2266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万益源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22663号龚晓明、赵锦红、深圳市万益源投资有限公司:上诉人龚晓云与被上诉人龚晓明、林帆、赵锦红、刘新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深圳市万益源投资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226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龚晓云各预交了100元,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本院分别向上诉人龚晓云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26 |
6 |
(2021)粤0604执异512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512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 佛山市顺德区坤峰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进盛贸易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申请变更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04执异512号佛山市顺德区进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坤峰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邦文贸易有限公司、陈志坚、陈四妹、吴绍文:关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粤0604执异512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本院(2017)粤0604执601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原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就本案所涉的权利义务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继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白东亚书记员:梁小媚联系电话:0757-82915482单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09号 收起
...
展开
|
2021-08-26 |
7 |
(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之一祁玉芬、毛义美智、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毛义美智、第三人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5944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0)粤0304执异1447号《执行裁定书》。2.判决准予继续查封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东部英郡假日广场1栋2座3003房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 收起
...
展开
|
2021-08-19 |
8 |
(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之一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之一陈欣、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欣、第三人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2020)粤0304执异1448号《执行裁定书》。2.判决准予继续查封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东部英郡假日广场1栋3座501房产。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5日14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郭盈电话:0755-21981519 收起
...
展开
|
2021-08-19 |
9 |
(2020)粤0304民初39177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4民初391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9177号余劲松、邓雄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诉你们、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余惠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偿还《还款协议》及《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本金4890万元、利息5284078元,本息合计54184078元;二、被告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宽限期补偿金、违约金(合并以48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支付律师费3万元;四、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恩平市恩城小岛锦安路90号的明珠花园390套房产的在建工程及对应土地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被告邓雄敏持有被告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80%股权、被告余惠芬所持有的被告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20%股权享有质权,并有权就依法处分上述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余劲松对判项一、二、三确定的被告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364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合计468643元,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49958元,被告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劲松、邓雄敏、余惠芬负担418685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1868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恩平市锦江明珠房地产有限公司、余劲松、邓雄敏、余惠芬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18685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18 |
10 |
(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陈欣、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欣、第三人祁玉芬、杨玉科、深圳市东部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部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259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替代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退出诉讼。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 收起
...
展开
|
2021-08-12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