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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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518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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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518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陶智 被告- 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易增保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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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1518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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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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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518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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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4民初1518号 | 仓储合同纠纷 |
原告- 陶智 被告- 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 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易增保 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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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4民初1518号原告陶智与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易增保、四川中恒信实业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赔偿原告3639.61吨玉米的损失,暂计8698667.90元(最终以评估为准)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以玉米损失为计算基础,按照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债务承担共同赔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四川江油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川省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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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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