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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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马惠芳、东阳市三都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楼广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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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马惠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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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马惠芳与东阳市三都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楼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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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马惠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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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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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783执773号 | 东阳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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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公告(楼广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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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65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马惠芳 被告- 东阳市三都农特产品有限公司 楼广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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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6503号楼广君:本院受理原告马惠芳诉被告东阳市三都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楼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783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被告东阳市三都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楼广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马惠芳借款6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6月3日止为65万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被告东阳市三都农特产品有限公司、楼广君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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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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