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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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分公司等与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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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85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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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2018-01-11 | 2018-01-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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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9民初85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分公司 被告- 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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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传票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 | 2017-12-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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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渝0109民初85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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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85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分公司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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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09民初8556号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工程分公司诉被告成都大自然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792000元(大写:人民币柒拾玖万贰仟元整)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9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上浮30%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审判阶段诉讼联络人:罗敏联系电话:6831675568316518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刊登日期:2017年12月20日上传日期:2017年12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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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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