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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元邦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599号元邦大厦九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6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9

    法律诉讼6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历绍根、威海市金港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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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申请执行人-历绍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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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张旭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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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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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潘燕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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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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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刘碧玉、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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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刘碧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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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邬丽嫦、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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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邬丽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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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夏晓明、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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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夏晓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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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曾嘉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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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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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郭宸希、广东元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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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原告-郭宸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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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欣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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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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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林伟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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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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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11民初141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潘燕芬、林庄建、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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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141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被告- 潘燕芬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庄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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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潘燕芬、林庄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潘燕芬、林庄建、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的时间为答辩期满后的2021年9月1日15时00分,地点:本院第十九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联系人:廖助理电话:020-83007417、83008125539657322021-06-1718:59:21:0(2021)粤0111民初141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与被告潘燕芬、林庄建、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诉讼,送达,最高人民法院,答辩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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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7
    2

    (2021)粤0111民初85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张旭东,高林娜,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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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1民初85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当事人-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张旭东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粤民初 高林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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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8575号被告:张旭东,高林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张旭东,高林娜,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21)粤0111民初857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现定于2021年8月19日17:00在本院七楼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庭联系人:梁洁联系方式:020-83007587、83007425539422432021-05-2720:00:27:956(2021)粤0111民初857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张旭东,高林娜,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送达,高林娜,民初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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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6
    3

    (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林伟杰、陆海翠、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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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被告- 林伟杰 陆海翠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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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林伟杰、陆海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林伟杰、陆海翠、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现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下落不明,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1668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联系方式:梁洁法官、李助理020-83007587、83007425)539188752021-05-1017:46:14:257(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林伟杰、陆海翠、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人民法院,逾期,判决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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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4

    (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林伟杰、陆海翠、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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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被告- 林伟杰 陆海翠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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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林伟杰、陆海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林伟杰、陆海翠、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9:0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庭联系方式:020-83008289537652502021-01-2217:53:36:724(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林伟杰、陆海翠、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公告,送达,开庭,陆海翠,广州市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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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5

    (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林伟杰、陆海翠、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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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 被告- 林伟杰 陆海翠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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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吴学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林伟杰、陆海翠、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4月7日9:0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无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二庭联系方式:020-83008289537535842021-01-1416:23:23:302(2020)粤0111民初3677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诉被告林伟杰、陆海翠、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公告,送达,开庭,民初,广州市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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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3
    6

    (2020)粤0191民初978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陆俊军、申芝、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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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97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陆俊军 申芝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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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9787号陆俊军、申芝: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陆俊军、申芝、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9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俊军、申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返还借款本金218337.38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11月23日的利息为13409.77元、罚息为847.52元、复利为672.92元,自2020年11月24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对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被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陆俊军、申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俊军、申芝追偿;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其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382元、财产保全费1674元,由被告陆俊军、申芝、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联系人:谭茗、谭晓琪;电话:020-83007073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庭537121772020-12-1517:58:46:140(2020)粤0191民初978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陆俊军、申芝、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陆俊军,申芝,判决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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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5
    7

    (2020)粤0191民初5121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被告杨嘉伟、秦秀芳、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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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51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 被告- 杨嘉伟 秦秀芳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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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5121号杨嘉伟、秦秀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被告杨嘉伟、秦秀芳、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91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被告杨嘉伟2017年6月14日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于2020年8月4日解除;二、被告杨嘉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归还贷款本金725522.06元和支付截止至2020年9月9日的利息43484.2元、罚息(截止至2020年9月9日为758.69元,自2020年9月10日起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3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复利(截止至2020年9月9日为1968.75元,自2020年9月10日起以欠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836%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止);三、被告杨嘉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支付违约金36276.10元;四、被告秦秀芳对被告杨嘉伟上述判决第二项债务中的贷款本金以725522.06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嘉伟上述判决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嘉伟追偿;六、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42元、保全费4441.24元,由被告杨嘉伟、秦秀芳、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主审法官:黄志伟电话:020-83007077送达人:麦桂仪电话:020-83007069536257712020-10-2818:46:44:738(2020)粤0191民初5121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与被告杨嘉伟、秦秀芳、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杨嘉伟,公告,判决,贷款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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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8
    8

    (2020)粤0191民初978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陆俊军、申芝、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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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97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陆俊军 申芝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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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9787号陆俊军、申芝: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陆俊军、申芝、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财产保全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陆俊军、申芝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18337.38元及从逾期之日起至贷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利息5592.18元、罚息133.37元、复利99.32元,暂合计224162.25元);2.被告陆俊军、申芝承担原告支付的本案律师费6725元;3.确认原告对被告陆俊军、申芝提供的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泰福大街山清水秀花园自编4区4栋三单元2层201房的抵押房产享有抵押权,被告陆俊军、申芝不偿还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被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被告陆俊军、申芝、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3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主审法官:谭茗电话:020-83007073书记员:谭晓琪电话:020-83007062535660432020-09-1614:47:24:540(2020)粤0191民初978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陆俊军、申芝、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陆俊军,申芝,公告,原告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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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5
    9

    (2020)粤0191民初5121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诉被告杨嘉伟、秦秀芳、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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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91民初51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 被告- 杨嘉伟 秦秀芳 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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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91民初5121号杨嘉伟、秦秀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诉被告杨嘉伟、秦秀芳、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20)粤0191民初5121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191初51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原告与被告杨嘉伟签订的《楼宇按揭贷款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提前到期;2、被告杨嘉伟、秦秀芳共同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725522.06元、逾期利息21824.67元、罚息175.5元、复利449.9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1月10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实际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共计人民币747972.21元;3、被告杨嘉伟、秦秀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6276.10元;4、被告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嘉伟、秦秀芳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原告对处分被告杨嘉伟提供的抵押物[山清水秀花园自编6区狮岭镇泰福大街35号(泰福大街35号)27层2702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三被告承担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15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主审法官:黄志伟电话:020-83007069书记员:书记员电话:020-83007069533682842020-06-0416:08:03:591(2020)粤0191民初5121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河支行诉被告杨嘉伟、秦秀芳、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杨嘉伟,公告,原告,秦秀芳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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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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