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下城法罚字[2017]第21021703号 | 下城区城管执法局 |
2017年11月6日9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下城区延安路470号前人行道上搭建了一排脚手架。经检查,现场占用人行道的当事人是浙江农发浙疆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占用城市道路的许可证。执法人员开具了《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下城法接调字[2017]第0400114号)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下城法责改字[2017]第0400585号)。2017年11月16日,本案批准立案。经进一步查明,当事人浙江农发浙疆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占道许可手续,于2017年11月6日8时起在店面装修施工过程中,在下城区延安路470号前人行道上搭建了一排脚手架,脚手架外侧用广告喷绘布包覆,现场占用人行道面积为长20米*宽1米=20平方米。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1、当事人浙江农发浙疆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代表当事人全权受理本案调查处理的资格。3、2017年11月6日9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占用人行道的时间、地点和现场占用人行道的情况。4、2017年11月6日9时1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现场占用人行道面积20平方米的事实以及现场检查情况,受委托人补签确认。5、2017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询问受委托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占用人行道施工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未取得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的情况。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11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下城法罚告字[2017]第02170号),当事人书面表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认为,城市道路其主要功能为供行人通行。当事人未经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擅自占用人行道施工的行为,影响了城市道路功能的正常使用,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规定,属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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