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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中山五路3号中荣大厦首层和五层(五层仅作办公场所使用)
    • 简介:-
    • 法律诉讼 275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68

    法律诉讼27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蔡彦华、胡晓燕、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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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民终262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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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9 2021-05-11
    2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广州市番禺区凯兴制衣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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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1执10185号之十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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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3-29 2021-08-20
    3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杨芳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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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68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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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1-01-05 2021-03-30
    4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郭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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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712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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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0-12-17
    5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某、陈某、郭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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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执恢224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陈某
    郭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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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1-01-01
    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黎思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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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执8165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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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29
    7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林带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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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683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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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11
    8

    吴某、吴雨;袁文彬;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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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执恢221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吴某
    吴雨
    袁文彬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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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27 2020-12-26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行军、肖铱颖、中山市亿力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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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283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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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22 2021-03-10
    10

    苏远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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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283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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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0-10-09 2020-12-23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7)粤2071民初54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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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8-08-07
    2 (2017)粤2071民初55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施金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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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47 2018-04-26
    3 (2017)粤2071民初542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李敏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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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G31 2018-01-16
    4 (2017)粤2071民初55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施金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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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G57G60中缝 2017-08-24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6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1执保5905号叶云、陆丽红公告财产保全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查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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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59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陆丽红 叶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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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叶云、陆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253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2021)粤2071执保590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叶云、陆丽红名下价值相当于28478.8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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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1
    2

    (2020)粤2071民初1713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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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71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谢明朵 袁金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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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袁金堂、谢明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袁金堂、谢明朵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金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681083.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7日欠利息59717.73元、罚息200.05元、复利212.74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的本金、利息为基数计算罚息、复利。各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按重新定价日(每年1月1日)前一个月公布的同档次LPR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确定】。二、如被告袁金堂逾期履行本案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袁金堂、谢明朵提供的抵押物即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17号怡廷豪园28幢303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432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袁金堂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506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7.4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114元,合计15101.47元(该款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295元,被告袁金堂、谢明朵负担14806.4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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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6
    3

    (2020)粤2071民初26832号补正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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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2683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陈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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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陈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26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2020)粤2071民初2683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页第九行中的“广西桂平是垌心乡督的村坝头角屯33号”补正为“广西桂平市垌心乡督的村坝头角屯33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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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4
    4

    (2020)粤2071民初17130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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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71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谢明朵 袁金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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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袁金堂、谢明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袁金堂、谢明朵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金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本金681083.8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7日欠利息59717.73元、罚息200.05元、复利212.74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的本金、利息为基数计算罚息、复利。各浮动周期的罚息利率按重新定价日(每年1月1日)前一个月公布的同档次LPR加10个基点再上浮50%确定】。二、如被告袁金堂逾期履行本案债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袁金堂、谢明朵提供的抵押物即中山市古镇镇中兴大道17号怡廷豪园28幢303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432号】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袁金堂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3506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87.4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114元,合计15101.47元(该款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295元,被告袁金堂、谢明朵负担14806.4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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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5

    (2021)粤20民终3407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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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民终340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上诉人- 黄燕芬 中山市臻隆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刘顶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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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3407号中山市臻隆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刘顶勤、黄燕芬: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4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55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552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552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山市臻隆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80824元;四、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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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6

    (2021)粤20民终3555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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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民终35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上诉人- 彭文美 李建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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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3555号彭文美、李建宁: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71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71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彭文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6076元;四、李建宁对彭文美本案所负全部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五、驳回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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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0
    7

    (2021)粤2071执保4098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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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409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张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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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张小平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300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4098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小平名下价值相当于122779.9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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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8

    (2021)粤2071执保4097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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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4097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韩世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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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韩世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29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4097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韩世富名下价值相当于119245.4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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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8
    9

    (2021)粤2071执保3653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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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执保36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陈光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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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陈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7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1713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陈光平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依云路1号君华新城7区74幢1502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120880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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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6
    10

    (2021)粤2071民初1765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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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17650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郑志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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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郑志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本案由审判员陈伟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琼,王海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郑志华向原告清偿信用卡(6226552101139173)的全部欠款本金,并按照《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费率表》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所有欠款至清偿之日为止,截至2021年4月9日止,被告郑志华尚欠本金99612.6元、利息8246.61元、违约金5321.32元、服务费75元,合计113255.53元。2、判令被告郑志华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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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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