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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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松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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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3民初96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松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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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8-02 |
2 |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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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266号之一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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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3 | 2020-11-27 |
3 |
深圳市音冠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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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259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音冠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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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2-10 |
4 |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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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260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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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2-10 |
5 |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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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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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4-21 | 2020-07-01 |
6 |
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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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破申148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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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7 | 2020-10-26 |
7 |
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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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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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7-01 |
8 |
深圳市音冠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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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183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音冠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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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20-09-30 |
9 |
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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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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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11 | 2020-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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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6执1259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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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259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音冠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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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6执12599号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音冠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831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06执125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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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
2 |
(2019)粤0305执12167号公告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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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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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2167号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2167号决定书:本院(2019)粤0305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强制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移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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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8 |
3 |
(2019)粤0305执12167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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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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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2167号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8819号限制消费令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申报财产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上述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一、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400010390910009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25000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深圳福田银座村镇银行63021550790XXXX账户,冻结限额为250000元,实际冻结17.65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3月9日起至2021年3月8日止。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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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4 |
(2019)粤0309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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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邦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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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爱邦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9民初708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爱邦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6,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5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8年11月1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518元,由被告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0年1月4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高美琪联系电话:0755-2105979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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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4 |
5 |
(2019)粤0305执1216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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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121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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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12167号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4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121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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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2 |
6 |
(2019)粤0309民初708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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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70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爱邦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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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9民初7089号: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深圳市爱邦达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转普)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24日16时00分在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七楼第二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本公告于2019年9月20日刊登于本院官方网站(网站: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高美琪联系电话:21059797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二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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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
7 |
(2019)粤0305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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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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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428号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从2018年5月1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407.66元,由被告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日注:本公告于2019年8月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南山法院联系人:王晓婷联系电话:86608126邮寄地址:南山区玉泉路26号南山法院速裁庭806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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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2 |
8 |
(2019)粤0305民初342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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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34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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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3428号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研强物联技术有限公司诉被深圳市科耀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你可以到南山区人民法院806室自行领取,如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9年7月3日10时30分在本院811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法院联系人:林一华电话:86608128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玉泉路26号806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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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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