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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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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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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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五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阳龙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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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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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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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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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广东拓力国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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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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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麦银荷、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创资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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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麦银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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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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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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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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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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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某、中某、中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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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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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刘沛芬、方加广、梁锦波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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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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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广东纯美陶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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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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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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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1204执异103号 | - |
原告- 隆世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彩翔建材有限公司 赖晓峰 黄新全 黄伟钰 黄锻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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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G66 | 2020-06-18 |
2 | (2018)粤12执13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佛山市南海旭腾贸易有限公司 四会市大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余学兴 倪朝发 郑连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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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G42 | 2019-06-13 |
3 | (2016)粤12民初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佛山市南海旭腾贸易有限公司 四会市大地资源再生有限公司 余学兴 倪朝发 郑连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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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10-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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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3380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杨学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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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80号 | 信用证纠纷 |
原告-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杨学犟 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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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80号杨学犟: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5843058.90元、利息16423971.06元(暂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52613.17元,并承担受理费121400.0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1146.04元,合计33847189.20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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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2 |
(2020)粤1972执3345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杨学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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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45号 | 信用证纠纷 |
原告-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杨学犟 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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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45号杨学犟: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中法民四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9216218.79元、利息20753516.29元(暂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39681.93元,并承担受理费137481.63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9151.90元,合计41861050.54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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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3 |
(2020)粤1972执337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杨学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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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79号 | 信用证纠纷 |
原告-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杨学犟 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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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3379号杨学犟: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广东龙威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杨学犟、天津市邦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聚龙嘉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令你(单位)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4993353.94元、利息15443154.56元(暂计)、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80097.58元,并承担受理费114958.7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99236.55元,合计31935801.33元;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虚假报告、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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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1 |
4 |
(2019)粤1972执异60号公告裁定书(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刘沛芬、方加广、梁锦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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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6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被告- 被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 刘沛芬 方加广 梁锦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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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异60号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刘沛芬、方加广、梁锦波:本院受理异议人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刘沛芬、方加广、梁锦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1972执异6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变更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2017)粤1972执10530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权利义务由东莞市粤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继受。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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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
5 |
(2017)粤1972执10530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锦波、刘沛芬、方加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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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053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当事人- 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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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10530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锦波、刘沛芬、方加广)更新时间:2019-05-17已浏览:42文章来源:原创(2017)粤1972执10530号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锦波、刘沛芬、方加广:申请执行人杭州瑞团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东莞市山菜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振兴运输有限公司、梁锦波、刘沛芬、方加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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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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