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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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晏恺、冯晨旭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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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479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原告-冯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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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9-30 |
2 |
张晏恺、冯晨旭、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民钰锦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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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执保447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当事人-张晏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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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01 |
3 |
张晏恺、冯晨旭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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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402财保81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冯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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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1-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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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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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479号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原告- 冯晨旭 张晏恺 被告- 中民钰锦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聚盈锦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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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晏恺、冯晨旭与被告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聚盈锦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民钰锦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三公司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21)黔0402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原告张晏恺、冯晨旭于2020年8月5日签订的《权益处置合同》;二、被告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晨旭支付截至2021年1月的权益金人民120833.33元;三、被告中民钰锦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晏恺在中国农业银行安顺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6228481198060188977)支付履行保证金人民币290000元;四、驳回原告张晏恺、冯晨旭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9736元,由被告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717元,由被告中民钰锦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650元,由原告张晏恺、冯晨旭负担人民币11369元。限你三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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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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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402民初47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冯晨旭 张晏凯 被告- 中民钰锦低碳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聚盈锦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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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黔0402民初479号原告张晏凯、冯晨旭诉被告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聚盈锦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民钰锦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聚盈锦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履行《权益处置合同》;二、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聚盈锦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权益处置合同》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清偿债务人民币120833.34元;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冯晨旭对被告深圳益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重庆聚盈锦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未到期债权人民币1248611.18元,并有权在执行程序中对未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在到期未清偿时以参照到期应付债权予以执行。四、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中民钰锦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将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90000元直接划转至原告处;五、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不限于财产保全费用、资料查询费用、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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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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