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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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港北市监罚[2021]07-13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花甲螺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使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的物质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农产品的行为。本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提供了采购送货单、电子销售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证明其从持有合法资质的商家采购上述花甲螺,非当事人自身原因造成产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不属于知道是违法的产品并销售。据此,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免予罚款,决定做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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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6 | 详情 |
2 | 港北市监处字〔2020〕07-14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45元;(二)处罚款人民币1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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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1 | 详情 |
3 | 港北 市监 食罚〔2019〕41 号 | 贵港市港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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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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