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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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垦物流有限公司、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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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农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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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顾艳林、蔺应学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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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顾艳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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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顾艳林与蔺应学、李和丰、韩启云、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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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顾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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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云南农垦物流有限公司与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蔺应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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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农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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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顾艳林与蔺应学、李和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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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顾艳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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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顾艳林、蔺应学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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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顾艳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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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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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26执86号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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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云01民初21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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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21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云民初号顾艳林 被告- 蔺应学 李和丰 韩启云 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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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2131号蔺应学、李和丰、韩启云、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17)云01民初2131号原告顾艳林诉被告蔺应学、李和丰、韩启云、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云01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蔺应学、韩启云、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艳林借款本金11,847,002元,截至2016年10月14日的利息654,842.18元,及自2016年10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蔺应学、韩启云、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艳林担保费4.5万元、律师费7万元;三、被告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蔺应学、韩启云、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前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蔺应学、韩启云、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顾艳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00元,由蔺应学、韩启云、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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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2 |
(2017)云01民初21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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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21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顾艳林 当事人- 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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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2131号蔺应学、李和丰、韩启云、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顾艳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8年7月19日上午09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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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3 |
(2017)云01民初21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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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213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顾艳林起 被告- 蔺应学 李和丰 韩启云 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 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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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云01民初2131号蔺应学、李和丰、韩启云、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艳林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蔺应学、李和丰、韩启云、昆明新高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石林融城瑞创置业有限公司、云南晨祥实业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顾艳林借款本金12000000元,并自2016年9月13日起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由六被告连带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并定于2018年2月8日上午09时30分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法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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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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