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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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2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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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11民初297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宁波市镇海锋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 潘宝财 郑志光 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 翁维雷 高善康 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 茹鸿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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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11民初2979号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原告宁波市镇海锋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郑志光、宁波市镇海本盛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盛公司)、翁维雷、宁波市镇海丰顺机械锻造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华力液压机电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区骆驼商会企业转贷服务中心、高善康、潘宝财、茹鸿坚、第三人宁波星锦气动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气流输送备件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就(2021)浙0211民初2979号民事裁定书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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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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