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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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昌魏都闽东食品厂、福安市永旭食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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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21执恢531号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当事人-许昌魏都闽东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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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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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安市永旭食品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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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21执4238号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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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0-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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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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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5执18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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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8-27 |
4 |
申请执行人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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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5执188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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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8-27 |
5 |
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望城区达湘源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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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执244号之一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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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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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漯河嘉尚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鼎宏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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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初1455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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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7 | 2019-0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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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永旭食品有限公司、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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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终2099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上诉人-福安市永旭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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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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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漯河卡其乐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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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民初11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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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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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漯河市喜多多食品有限公司、新宁县金石镇水头平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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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民初111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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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19-07-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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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漯河市景鸿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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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终1568号 | 商标权权属纠纷 |
上诉人-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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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19-07-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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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金泰世纪地产有限公司 被告- 海口艺立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人- 海南添翼广告有限公司 海南奥泰莱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风华时代商业有限公司 海南金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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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G117 | 2020-07-23 |
2 | -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被告- 上海印印旺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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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G63 | 2019-02-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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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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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6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 何小平 刘建新 刘建华 刘建英 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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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下列裁判文书:(2020)赣01民初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银行存款人民币32329256.2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20)赣01民初6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其位于南昌市西湖区鸭子塘、羊子巷60、62号,系马桩227、229号不动产(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款项与本院(2020)赣01民初604号民事裁定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款项不得超过人民币32329256.28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2020)赣01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算,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6日之间的借款利息为1116324.70元,罚息为2.28万元;以本金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6月7日至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的还款义务,原告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判决的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江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昌市西湖区鸭子塘、羊子巷60、62号,系马桩227、229号(第一层)的2100平方米房产作抵押(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207287号,不动产权证书号:西字第20728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洪土国用登西99字第139号)的房产,享有折价拍卖、变卖后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该不动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依法拍卖或通过其他方式依法实现抵押权时,应先行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三、被告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江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4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江西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裁判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零二一年四月九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团队黄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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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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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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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6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 刘建华 刘建英 何小平 刘建新 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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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604号案件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由审判长熊义元,审判员姚永忠、张美燕变更为审判长廖江川、审判员熊义元、张美燕),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案件公告开庭(2020年12月23日)前三日来本院领取,如有异议,请于开庭前三日向本院提出。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1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团队黄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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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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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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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民初60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 何小平 刘建新 刘建华 刘建英 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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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赣01民初60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6月7日期间未支付利息:1116324.70元;2、依法判令被告江西匠箸人医药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3000万元为基自2020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期间的违约金及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6日为1180000元;以借款期间未支付利息1116324.70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6日为32937.58元。3、依法判令被告刘建华、刘建英、何小平、刘建新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依法判令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即原告对江西省华鑫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鸭子塘、羊子巷60、62号系马桩227、229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西字第207287号、房产证号:洪房权证西字第20728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洪土国用登西99字第139号)享有抵押权,有权从拍卖款或变卖款中优先受偿;5.本案诉讼费及原告为实现追偿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公证费用等)由六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判长熊义元、审判员姚永忠、张美燕,法官助理舒钰,书记员黄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3日下午2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9月30日联系人: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黄昆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邮编:330029联系电话:0791—8816264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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