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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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娄(消)行罚决字〔2019〕0014号 |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 |
"娄底市消防救援支队娄(消)行罚决字〔2019〕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底市娄星区鸿润酒店长青店,地址: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214号,法定代表人:伍先国。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019年5月20日,我支队消防监督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你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你单位经营者伍先国和水电维修工彭丽君的询问笔录各1份、《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19]第0762号)和现场照片3张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娄底市娄星区鸿润酒店长青店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娄底市兴城支行(地址:娄底市氐星路29号)缴纳罚款,账号:1913010129024966589。执行方式和期限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娄底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娄底市娄星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清单共//份二○一九年六月十七日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年月日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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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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