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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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青羊民初字第355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青羊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五谷酿神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 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成都国藏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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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7-08-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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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四川五谷酿神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文书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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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14509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四川五谷酿神酒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 成都市青羊区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 成都国藏酒类销售有限公司 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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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终14509号上诉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四川五谷酿神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青羊区国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四川省互联网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成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成都国藏酒类销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一、二项,并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四川五谷酿神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撤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3550号民事判决书全部内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2018年2月1日14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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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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