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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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魏文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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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魏文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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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李战东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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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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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魏文明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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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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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李翠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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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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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黄静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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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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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郭玉良、郭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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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郭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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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孙伟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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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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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陈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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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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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李保涛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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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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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周志林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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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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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陈增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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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91民初5896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 陈增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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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陈增福: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5896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陈增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增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105991.08元及自2019年7月3日起以理赔款105991.0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050元,合计3470元,由被告陈增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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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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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322民初283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 王军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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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萧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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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8 |
| 3 |
(2020)苏0506民初75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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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6民初7532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 付欢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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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应诉材料,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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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 4 |
(2020)苏0508民初4136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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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8民初4136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 陆瑾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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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陆瑾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508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陆瑾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51321.2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1321.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自2019年7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4元,由被告陆瑾霞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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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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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0435号开庭传票及诉状副本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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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9民初10435号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 陈德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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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陈德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09民初1043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4日13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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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5 |
| 6 |
gonggao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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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8民初5251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 刘海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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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刘海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88089.6元、保费7340.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5430.25元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自2019年10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理赔及催收产生的其他费用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号楼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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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8 |
| 7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萌保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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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792号 | 保险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 杨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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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792号杨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萌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承办法官:孙肖联系电话:025-8376861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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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 8 |
原告田坤诉被告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饶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周义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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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05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田坤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 周义璐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金饶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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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坤诉被告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饶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周义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4-3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057号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饶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周义璐:本院受理原告田坤诉被告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饶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周义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承办法官:孙肖联系电话:025-8376861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萌保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下一篇原告陈经云诉被告王艳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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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 9 |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萌保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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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111民初97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被告- 杨萌保险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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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萌保险纠纷一案诉状公告日期:2020-04-30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111民初9792号杨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杨萌保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承办法官:孙肖联系电话:025-83768612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徐超诉被告冯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下一篇原告田坤诉被告杭州甘其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金饶企业管理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周义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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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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