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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裕康达

    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强社区梅龙路和民旺路相交处民治商贸广场B806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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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4071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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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5-13
    2

    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国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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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民特960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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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9-17 2019-09-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34071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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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407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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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4071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一、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87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三笔计算,第一笔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4日起算;第二笔以27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9日起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笔以31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就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87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二被告共同负担。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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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2

    (2020)粤0304民初34701号送达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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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470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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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4071号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裕康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1月27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被告深圳市海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空调维护保养费70000元、配件材料采购费58700元,共计1287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暂计100元(实际损失以128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上海湾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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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3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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