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松公(象)行罚决字[2020]00685号 | 松阳县公安局象溪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0日,流动人口诸*杰到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上班,该公司将诸*杰的身份信息抄录后未按时报送至公安机关登记。2020年11月1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象溪派出所民警检查发现。综上所述,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相关信息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丽水宏泰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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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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