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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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宁波天海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章牛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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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2执719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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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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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牛儿、胡大林、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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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执58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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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1-03 | 2020-0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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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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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破申14号 |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
申请人-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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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12-25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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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天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湖州无相信江投资合伙企业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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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民终44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天海基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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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1-19 | 2020-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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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小平、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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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执2071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罗小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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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9-27 | 2019-1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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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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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执47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新华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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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01 | 2019-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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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丽樱、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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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4969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胡丽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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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19-0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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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胡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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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28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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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1-02 | 2019-02-19 |
9 |
王瑞芳、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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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1956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瑞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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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8-28 | 2019-03-08 |
10 |
柴鸣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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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执195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柴鸣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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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08-27 | 2018-09-27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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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执317号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2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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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罗小平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晚它山公司)、胡大林、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基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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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28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罗小平 被告- 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胡大林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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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2836号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960496770)、胡大林(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49****1210)、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94739):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小平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晚它山公司)、胡大林、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基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2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罗小平购卡费200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胡大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大林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罗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3120元,由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胡大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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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4 |
2 |
原告罗小平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胡大林、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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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283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罗小平 被告- 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胡大林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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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2836号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960496770)、胡大林(公民身份号码:3301061949****1210)、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94739):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小平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胡大林、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购物卡费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判令二、依法判令被告1向原告承担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用自2018年8月20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判令三、依法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本案律师费4万元;合计204万元;判令四、依法判令被告1承担本案诉讼费;判令五、依法判令被告2、被告3对本案承担连带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26日13时45分在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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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09 |
3 |
原告胡丽樱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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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6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丽樱 被告- 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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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653号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94739):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丽樱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胡丽樱购卡费500000元及支付2016年6月1日至2018年4月16日期间的违约金51301元,并以未返还购卡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向原告胡丽樱支付自2018年4月17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胡丽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313元,由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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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3 |
4 |
上诉人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葛瑶英、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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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1372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葛瑶英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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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1372号葛瑶英、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葛瑶英、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民终1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由上诉人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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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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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丽樱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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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6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胡丽樱 被告- 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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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4653号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9620496770)、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04694739):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丽樱与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购卡费用500000元,被告深圳市天海基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宁波爱晚它山文化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6301元(自2016年6月1日起暂算至2018年4月16日共计685天,年利率按6%计算)。限你们(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7月30日13时45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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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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